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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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湖南高院:关于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再审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615人看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妥善处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再审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可申请再审、申诉、律师代理申诉,法院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具体内容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湘高法发[2018]1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再审审查

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妥善处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现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再审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8月


关于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再审审查工作的

若干意见

(试行)

(2018年6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夫妻债务纠纷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认真接待,依法处理,耐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二条 属于民事申请再审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第三条 再审申请已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第四条   对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坚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或者已经检察机关审查不予抗诉,当事人坚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以及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且未经过再审复查的案件,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湘高法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律师代理申诉予以处理。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组成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负责审查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已经终审的案件,应当依法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促进纠纷有效化解。


文章来源: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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