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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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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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房产更名 兄弟姐妹争补偿款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191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要点:

1、是否需要先变更产权证

2、未放弃继承的,视为共同共有。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为李老太所有,李老太死亡后即产生继承,争讼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以该房产应视为共同共有。王某未经其他人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侵犯了王良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东将60余万元拆迁款一分为四,分别支付王良等兄弟姐妹3人每人15万元。

王东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拆迁补偿费应认定为李老太的遗产。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东的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下达后,王东仍不服,又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中,王东提出,他出钱6万元给房子装过修,房子不应属于李老太的遗产,因此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之前房产证上的名字为李老太一人,只是后来王东未经其他人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房子应该算作李老太的遗产。经过讨论,法院认为王东装修了房子,发放补偿费时,这项装修费被评估为4万元,应当将这笔费用从6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剩下的钱再分成4份,平均分配。据此,法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王东给付王良等3人每14万余元。

律师提醒:确认房屋权属和分割规则避免经济纠纷

此案房产的权属虽然可以明确,但如何处理这起纠纷,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登记机关已经为王东发放了产权证明,表明王东是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王良等人对发证行为不服,曾经提起过行政诉讼。由于本案的前置条件没有解决,原审判决直接确认被动迁房屋属于李老太的财产,并作为遗产予以处理并不妥当。应当先中止诉讼,等待房产登记机关撤销房产证后再行判决。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所产生的纠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的实际权属,而不应受到房产证的限制。理由是,行政诉讼裁决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并不能直接影响民事裁决的结果。此外,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当房产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冲突时,如果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优势证据的原理,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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