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李先生的老伴于2003年去世后,李先生独自一人生活,没有儿女。有一个外甥赵某,李先生与他签订一份协议,将房产赠给赵某,同时约定赵某承担赡养义务,直至李先生去世为止,然后李先生将该房产办理赠与手续给了他。但是,从2012年开始,赵某拒绝赡养李先生,而且占用了该处房产,协商不成,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先生与赵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赵某作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李先生作为遗赠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该《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最后,李先生要求赵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老人们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晚年是一种比较正确的做法。但是有时候受赠人拿了房子之后就翻脸不认人了,拒绝赡养,这个时候老人可以撤销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