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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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534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孙某骑自行车行经海淀区一个路口,交通指示灯由黄转红,赶时间的孙某未多加注意即向前骑行,被右侧驶来的小轿车当场撞至重伤,医治无效死亡。而他本来是要为罹患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的母亲进行骨髓移植。不久,因未能再找到合适的骨髓配型,孙母离开人世。最终,法院认定孙某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灯指示骑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其自担7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一起事故,两条生命,其起源仅仅是因为赶时间而无视红绿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如何让简单的交通规则融入到人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习惯中,是一道需要所有人思考的问题。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到严格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从立法的初衷看,已经体现出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行人不遵守交通安全法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不仅对交通违法者本人的人身存在极大的危险,而且有碍保持道路畅通,更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极大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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