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二审案件执行和一起再审案件,均涉及一个争议焦点即二审裁判何时生效,是作出即生效、送达之日生效还是全部送达完成生效?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未明确生效时间。经过我检索,结论为二审裁判以公开宣判或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之日生效,现将检索到的案例和法规依据分享给大家。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
裁判要旨:关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法规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2011〕253号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确认裁判文书生效:
(一)一审裁判的,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已公开宣判或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
(三)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已全部送达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且已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