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会碰上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其实两者有些本质区别,不同关系可能有不同的结果。
主要区别:
一、主体不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而劳务关系中,有人主张是劳动法规定了上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劳动者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
二、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一般属民法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则被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劳务关系时一般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首先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在参考适用民事法律。
三、纠纷解决程序不同。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如因此发生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四、法律保护时效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时效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