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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该怎么要回借款?

作者:陶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4次举报


问题引入实践中,经常会有人咨询借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但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拉黑、删除、手机丢失、时间长等,导致最后只有转账凭证,那此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起诉?又如何争取胜诉结果?

一、基本案情

李某、杨某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曾在李某处工作两个月,双方此外没有其他生意往来。2017年11月8日,李某向杨某转账10万元,附言“借款”,2017年11月13日,李某向杨某转账237000元,该笔转账汇款银行回单上载明用途为“货款”。

案号:(2020〉粤05民终812号

二、裁判要旨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仅存在转账凭证的类型,原告仅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则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及借款人抗辩后的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责任。本案当事人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陈述各异,且除李某提交的两份转账凭证及双方共同确认曾存在短暂雇佣关系外,均未能就其主张或抗辩另行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此,转账凭证上的附言成为认定当事人双方就转账款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之关键所在。案涉10万元款项的转账凭证附言“借款”,可以认定李某已就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完成初步举证,杨某抗辩转账款项系李某偿还其代购烟酒的垫资款,但未能就其抗辩理由予以举证证明而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案涉237000元款项的转账凭证附言为“货款”,且李某未能就附注内容作出合理解释,故杨某虽同样未能就相同抗辩事由予以举证证明,但借由转账附言内容予以佐证,已动摇法官对原告所主张事实之内心确信,在李某未能对双方就该笔款项存在借款合意予以进一步举证证明之情形下,相应不利后果改由李某承担。本案经过一二审,一审全部支持,二审改判仅支持10万元部分。
三、律师贴士
1、只有转账记录依然可以起诉,法院会正常受理;
2、转账时该备注的备注,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或者没有其他证据推翻时,备注往往成为胜负的关键;

3、要养成证据意识,防患于未然,不然真的可能有理说不清,更换手机时应及时对聊天记录进行备份转移;


4、针对本身证据不充分的案件,要尽可能组织其他间接证据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庭审时多向法官描述案件细节;作为被告能够通过举证,使得原告主张的借款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四、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陶奇律师,现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案件,年均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