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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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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转给男/女朋友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发布者:陶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609人看过

问题引入: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情侣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案件。情侣关系本身比较特殊,从而导致这类案件比较棘手,很多账目都是不清不楚的状态,那对于我们而言如何判断哪些转账是可以要回的?诉讼时该选择什么样的方案?如何在生活中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一、基本案情

潘某、张某曾经为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当事人互有微信转账记录,潘某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陆续向张某微信转款共计35142元,金额从500元至10000元不等,且有两次“520元”,一次“1314元”的转账;张某于2018年2月、5月、2019年10月向潘某微信转款共计5000元。

二、裁判观点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间的财务往来比较常见,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或是资金拆借,但即使是借款,也因感情因素,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或者出于面子,鲜有出具正式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情况。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也会随之爆发。

一般而言,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如下特点∶1.诉讼标的相对较小;2.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3.多数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由于情侣间的借贷与赠与的认定常常会存在模糊性,因此应当综合考虑转账金额、转账双方的经济能力、转账双方的具体关系及首先提出用款需求的是哪一方等多种因素予以考虑。一般而言,对于金额不大的转账,或者具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转账,一般会认定为赠与;对于数额较大的转账,一般会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恋爱期间互相有资金方面的往来,且有三笔“520元”“1314元”代表特殊含义的资金往来,对于潘某微信转款给张某的款项,潘某未能就此提交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故潘某主张其转款给张某的行为系借款行为,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以支持。

三、律师贴士

1、能转正常金额,别转特殊金额,特殊金额包括“520”、“666”、“888”、“999”、 “1314”等;

2、能备注借款就备注借款,若不适合备注借款,也不要备注表达爱意的词语,类似“爱你”、“love”、“宝贝”等;

3、若转账本身是借款的,建议可以通过委婉沟通去明确转账目的,留有记录可查,事后确认也可以;

4、分手后聊天记录不要删除,重要记录提前备份或者录屏;

5、分手后可以尝试沟通协商结算,能够有欠条是最好的(笔者之前遇到过);

6、如果无法认定借款关系,针对大额资金可以走赠予合同纠纷,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予(笔者之前代理过同类案件),不当得利也可以尝试。

四、法律规范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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