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又到了毕业季,在这段时间,学校一般会给每人都发一份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毕业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但每年也不乏很多大学生因此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从而被要求承担高额违约金。那么,毕业生若未如约去公司报道,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
一、三方就业协议的概念
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以便于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二、三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区分
三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所不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的相关事项受《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调整,但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三、案例引入: (2017)湘01民终488号
法院认为:李某与xx银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某因考取公务员单方面解除与xx银行三方就业协议,属于违约,依法、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李某要求确认《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无效并退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认为双方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其成为xx银行的员工,双方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属于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制意见,因双方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的目的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从合同的内容及所体现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来看,上述协议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故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