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基本信息
申请人:K,男,汉族,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
代理人:焦加敏律师。
被申请人:某家具(某市)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某省某市某路北侧某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Q。
争议类型: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
处理方式:仲裁调解。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称:
2024年8月11日上午8时30分许,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导致右手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
右手拇指离断;
右手中指中节、中环指末节指骨骨折伴随骨质缺损(中指远指间关节缺损);
右手中环指指深屈肌腱损伤(指点损毁);
右手中、环指皮肤撕脱伤;
右手示指神经断裂伴缺损;
右手示指屈肌腱损伤;
右手小指皮肤软组织缺损。
2024年9月26日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24年11月25日经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查明事实与调解基础
经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
(一)解除劳动关系
乙方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甲方同意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
(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甲方为乙方参加了工伤保险,为乙方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乙方工伤保险待遇事宜。
甲方已垫付了乙方的全部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归乙方所有。
(三)一次性综合结算款项
甲方支付乙方:
2020年12月工资;
医疗费;
住院期及康复治疗期间伙食费;
就医住宿、交通、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10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补偿金等。
以上共计173211.94元(拾柒万叁仟贰佰壹拾壹元玖角肆分)。
详见附件一《2024年8月11日刘艳章工伤费用清单》、附件二《刘艳章一次性综合结算表》。
(四)争议一次性了结
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款项,涵盖乙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关系存续、解除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等及其他所有基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产生的请求权)所产生的全部款项和争议。
双方确认,本协议款项支付后,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再无任何争议、债权债务及索赔权利。
(五)配合办理后续手续
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以及后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协议生效与排他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仲裁科存档一份。
后续如有其他工作对接,双方需进行全力配合。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纠纷或其他纠纷。
本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劳动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
案例简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七级伤残劳动争议调解案件,涉及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多项待遇。调解协议体现了以下要点:
劳动关系解除与工伤待遇一并处理: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工伤保险待遇、工资、补偿金等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垫付的区分:甲方已垫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款项归甲方所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归乙方所有。
一次性综合结算:甲方支付乙方包括工资、医疗费、伙食费、住宿交通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偿金等共计173211.94元。
争议一次性了结:协议明确涵盖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关系存续、解除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双方确认再无争议。
后续配合义务: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后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加敏律师在本案中作为申请人一方代理人,协助申请人就工伤待遇、工资、补偿金等事项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以一次性综合结算方式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也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