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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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时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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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用人单位春节后拖延发薪,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获高额补偿!

发布者:焦加敏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 2017 年 9 月入职某用工单位,岗位为一线技工,执行计件工资制度。用工单位自用工开始,一直没有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从 2020 年 7 月才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7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未缴纳社保。工资一部分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一部分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支付。

单位日常惯例为每月中下旬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某年春节放假结束之后,用工单位以财务积压为由,迟迟不发放上一月份工资。申请人据此,向用工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两点:一是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早期阶段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通知书载明解除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0 日,该文书后续被单位签收。邮寄解除通知的次日,单位才补发部分往期工资,但 2 月放假期间工资、3 月实际出勤工资并未足额发放。

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委托焦加敏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多项诉求:确认长时间段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于通知书载明日期解除;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 2?3 月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多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支付历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案件开庭时,申请人、代理律师以及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均到场参与审理,案件经审理调解未果,依法作出裁决。


## 案件争议焦点

1. 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能否构成劳动者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的法定事由;单位事后补发部分工资,是否可以免除经济补偿金责任。

2. 春节停工放假,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工资应当按照何种标准发放。

3. 劳动者在职多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多年后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4. 工资存在对公、私人账户混合发放情形,如何认定工资标准、核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5. 劳动者离职后,可主张哪几个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 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焦加敏律师开展证据梳理与法律分析工作:

1. 收集工资流水,梳理对公账户、私人账户全部转账记录,固定实际工资收入,核算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打下基础。

2. 固定入职时间、岗位事实,整理社保缴费记录,确认单位前期存在漏缴社保的客观事实。

3. 指导当事人起草、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固定送达证据,明确解除理由与解除时间,规范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定解除权。

4. 对全部仲裁请求做法律风险预判:提示当事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存在一年仲裁时效,时隔多年提起仲裁,该请求存在极大不被支持风险;同时完整主张劳动关系确认、拖欠工资、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等合法诉求。

5. 庭审当中针对单位 “春节放假、财务积压不属于拖欠工资” 的抗辩进行抗辩:工资是劳动者生存基础,财务压力、春节放假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免责理由,迟延发放工资已经符合被迫解除的法定条件。


## 裁决处理结果

1. 确认申请人与用工单位在 2017 年 9 月至 2026 年 3 月 1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解除。

2. 裁决单位补足放假月份工资差额、解除当月实际出勤工资差额。春节属于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应当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薪,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与已经发放的金额后补足差额;解除当月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单位不能举证工资已经发放,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支付该月工资差额。

3. 支持经济补偿金。单位迟延发放工资已经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被迫解除合法有效。工作年限按 9 年计算,以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裁决单位支付 9 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4.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超出一年仲裁时效,无时效中止、中断证据,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5. 支持最近三个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6. 其余诉求不予支持。

同时释明救济途径:双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起诉裁决生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案例法律评析

1.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键点**: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任一情形,劳动者即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行使被迫解除权。即便用人单位在收到解除通知之后补发工资,也不能消除之前拖欠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依然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

2. **停工放假工资规则**:因单位原因、节假日造成停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不发工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不能只发放少量金额。

3. **双倍工资受仲裁时效约束**: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权,拖延数年再主张,会因为超过时效得不到法律保护。

4. **工资混合发放风险**:很多单位会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发工资,劳动者务必保存完整银行流水,公私账户流水结合,用来证明真实工资水平,用于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核算。

5. **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可以主张全部在职年限,仅能支持时效范围内的部分年度。

6. 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一定要留存书面解除通知、邮寄签收凭证,写明解除法定理由,口头离职很难举证,容易造成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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