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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4次举报


2020年因为过年的原因,7年工龄的李女士回了老家,没想到过年期间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李女士一直买不到返程的票,迟迟无法返岗。之后公司多次催李女士返回岗位上班,但是李女士依旧买不到票。于是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将李女士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女士未按时返岗并无主观恶意,具有正当理由,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员工是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不应当视为旷工;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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