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慧律师
黄佳慧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浙江-杭州
1875716163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3:00

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一

发布者:黄佳慧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963人看过 举报

2022-09-2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慧,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煜楷,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武侯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罗某

诉讼记录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XX分公司)为与被告汪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武侯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武侯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进行诉前调登记。2021年2月1日,本院予以立案受理。2021年2月2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远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汪某、被告阳光财险武侯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太保XX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汪某支付原告保险金损失29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赔付之日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阳光财险武侯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汪某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汪某、被告阳光财险武侯支公司未作答辩。

二、基本事实:2019年1月7日9时许,被告汪某驾驶川AD2××**号轿车与案外人汪某娟驾驶的浙B6××**号轿车在宁波市奉化区××街道××路鸿运门口发生碰撞,造成浙B6××**号轿车车尾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汪某娟无责任。事发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对浙B6××**号轿车定损2900元。还查明,被告阳光财险武侯支公司承保了川AD2××**号轿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保额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浙B6××**号轿车的被保险人为宁波诗蕾时装有限公司,并在原告太保XX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19年1月31日,原告太保XX分公司向宁波诗蕾时装有限公司支付了理赔款2900元。

裁决结果:对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因被告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理应赔偿浙B6××**号轿车的车损2900元。现原告太保XX分公司已经向浙B6××**号轿车的被保险人宁波诗蕾时装有限公司支付了理赔款2900元,故其有权行使追偿权。对该2900元,应由被告阳光财险武侯支公司予以理赔。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武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2900元;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武侯支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前项款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基础信息 黄佳慧,女,汉族,1994年4月出生,浙江建德人,全日制法学学士,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9月正式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
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
1330120********61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