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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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王某与万某

发布者:黄佳慧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1140人看过 举报

2022-09-21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慧,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到庭参加诉讼。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某偿还所有借款本金91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万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万某经营沈阳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期间,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常需资金周转,多次以公司运作为由向王某借款。截止至2017年9月29日,万某尚欠王某1000000元,万某王某出具还款计划一张,承诺每月还款10000元,后陆续向王某还款9万元,尚欠910000元未还,故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某万某系亲属关系,2008年左右,万某王某借款共计1000000元。2017年9月29日,万某王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今有万某欠我婶王某壹佰万元,每个月还壹万元”,下有万某签字。庭审中王某万某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款共计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还款计划可以认定万某王某借款的事实。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应诉,亦未递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对王某诉请事实的默认。关于还款金额,因王某自认万某共计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其对己不利的自认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可,故万某还应偿还王某剩余借款本金910000元。

关于利息部分。万某王某借款未约定利息,2017年9月29日万某王某出具的还款计划亦未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之规定,王某主张按照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万某该笔借款利息应以本金91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之日(2020年11月18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9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万某负担。

基础信息 黄佳慧,女,汉族,1994年4月出生,浙江建德人,全日制法学学士,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9月正式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
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
1330120********61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