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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42个裁判规则(15-21)

发布者:山东融冠(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464人看过

15.“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医疗卫生技术的进步和有序发展、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公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等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聚仁公司与吴某澜之间成立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涉案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即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一致确认尚有22份“干细胞”未制备,且在微信中就“干细胞”价格进行了明确约定,聚仁公司亦按照约定价格从预付款中扣除了部分价款。现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干细胞”价格作出过其他约定。聚仁公司理应将剩余预付款39.75万元返还给吴某澜。

16.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合同应对某事项作出约定却未约定,为合同漏洞。对因合同漏洞产生的纠纷,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评价标准取代当事人的价值决定,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遵循以下路径加以填补:首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以交易习惯填补;其次,有名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的相应任意性规定填补,分则部分无相应规定时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任意性规定即第六十二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填补,无名合同可类推适用最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任意性规定。最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解释。通过填补合同漏洞,为当事人创设行为规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据以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17.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只是收款方的附随义务

标签:开发票 附随义务 法定义务

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合同约定并未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18.电子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与交付方式的认定

标签:电子合同 交付时间 交付方式

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当虚拟交付和实际交付冲突之时,不能仅以网上电子确认收货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应综合考量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实际的交付状态,并以实际交付状态为标准来判断合同的履行状态。

19.标的物质量异议合理期间的认定

标签:质量异议 期间

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卖双方未约定标的物检验期间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标的物安装和使用情况、标的物瑕疵的程度、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检验难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同时,法院也要考虑当事人关于质量保证期的约定以及法定两年期间对合理检验期间的限制。

20.约定检验期限过短的处理规则

标签:检验期限 过短

买受人主张合同约定的隐蔽瑕疵检验期间过短的,应当综合当事人交易行为、标的物及瑕疵情况、检验方法及时间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有证据证明买受人能够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完成全面检验而怠于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1.质量瑕疵的认定标准

标签:国家标准 样板标准 鉴定

国家标准不可能覆盖所有商品,因而某些商品应达到何种质量标准是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的,另外亦可留存样板解决质量标准问题,即留存样板后,此后所供货物应当至少达到样板的标准。无标识、无合格证等仅表示该产品违背了国家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但不表明该产品质量一定不合格,当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双方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以及产品质量鉴定仍然是确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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