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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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中打印过程未见证,遗嘱能否有效?

作者:杨君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4日分类:婚姻家事浏览:68次举报

如今,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打印遗嘱应当如何设立才能被认定为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呢?打印遗嘱中打印过程未见证,遗嘱能否有效?


01
案例介绍

谢某与刘某于2001年办理了结婚登记,育有谢某2,谢某3两名子女。谢某在婚前购入在XX市XX区房屋一套(涉案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在谢某名下。2008年谢某与刘某经当地法院调解离婚。谢某离婚后在2008年与赵某同居并生育谢某1。后谢某于2019年去世。


谢某去世后谢某1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和分割被继承人谢某涉案房屋的份额。庭审中,被告谢某2,谢某3提出,谢某留有打印遗嘱一份,内容如下:“本人谢某于2018年月X月X日在XX市XX区,在邵某和吴某的见证下,立遗嘱如下:一、本人辞世后,本人所有的在XX市XX区房屋由谢某2和谢某3二人共同继承。二、谢某2、谢某3继承了上述房产后,如果存在妨碍该房屋权属的事由,由二位继承人负责处理。”落款立遗嘱人处有谢某手写签名和指印,在场见证人有邵某和吴某两人的手写签名和指印,落款时间为打印的2018年X月X日。


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遗嘱里的立遗嘱人是否为谢某本人所签及指印是否为谢某本人所按捺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送检的遗嘱落款部位立遗嘱人“谢某”签名笔迹是谢某本人所写,捺印指纹亦是谢某本人所留。庭审中双方对于该打印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02
法院认定

讼争遗嘱系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


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


本案遗嘱中的“见证人”邵某和吴某均陈述他们看到谢某拿出一张印好的遗嘱当场签字捺印并请他们见证签字,可见邵某和吴某并未参与讼争遗嘱的制作全程。“仅仅是见证了遗嘱人在已经书写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而没有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这样的见证人只能是可以证明遗嘱人确实签署了自己姓名的证人,并不是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人。”


故讼争遗嘱系打印遗嘱,虽有立遗嘱人本人签字捺印,但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进行见证签字,故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本案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03
涉及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04
设立打印遗嘱的注意事项

一、在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志清醒,意思表达清楚。


二、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见证过程包括电脑上书写遗嘱,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以及遗嘱人在已经打印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的整个过程。且该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建议见证过程全程录像。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手写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可能被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杨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财政部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青工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石景山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