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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成功案例:疫情减薪争议全面胜诉,劳动者工资差额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发布者:邢鹏|时间:2026年02月12日|7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期,由邢鹏律师代理的申请人王某(化名)与某珠宝公司(下称“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全面支持我方关于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确认的核心请求,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一万六千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薪酬支付与加班待遇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溯:高管身份不阻权利,减薪争议成焦点

  王某于2019年12月入职用人单位担任行政人事经理,月薪9600元。2022年1月13日,王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后离职,随即委托本所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020年2月以来被克扣的多笔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及加班工资等共计七项请求。用人单位辩称:王某作为人事负责人,主动提议疫情期间减薪,且已足额发薪;其工作能力不足、主动离职,不应支付赔偿金及任何欠薪。

  二、代理策略:紧扣举证责任,撕破“自愿减薪”伪证

  邢鹏律师全面梳理王某入职以来的薪资确认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打卡数据及公司通知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核心抗辩要点如下:

  以“高管提议减薪”抗辩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举证不能

  用人单位主张2020年2月、3月、6月、7月减半发放工资系王某主动提议,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会议纪要或微信确认。邢鹏律师紧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指出工资发放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事项,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完全采纳该意见,全额支持两年间被克扣工资14555.12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清晰,仲裁委确认三倍工资

  针对2021年1月1日元旦加班,邢鹏律师提交“省外商旅出差审批单”及公司考勤统计表,形成证据闭环。用人单位虽未安排审批,但客观出勤事实无可辩驳。仲裁委依法裁决支付300%法定节假日工资1324.14元。

  违法解除主张虽未获支持,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得以确认

  尽管视频证据未能清晰证明公司单方解除,但仲裁委依据双方均认可王某于2022年1月13日离职的事实,裁决确认该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日,为当事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三、裁决结果:工资差额与法定节假日报酬双胜,驳回公司全部抗辩

  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13日解除;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工资差额14555.12元;支付2021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1324.14元;驳回用人单位关于“减薪已获同意”“无加班事实”等全部抗辩。

  四、典型意义:疫情减薪须有据,举证不能即败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第一,用人单位以“员工主动提议”为由减发工资,必须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仅凭单方陈述不足以抗辩;第二,人事行政岗位劳动者仍享有完整的工资报酬权,用人单位不得以其管理身份而免除法定支付义务;第三,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一经证实,不受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缺失影响,三倍工资依法应予支持。

  邢鹏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锁定举证责任分配关键节点,成功将“自愿减薪”这一常见用工抗辩击破,充分展现了在复杂薪资争议中的专业研判与证据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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