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由邢鹏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某商业管理公司(下称“出租方”)与上诉人某健康科技公司(下称“承租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承租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邢鹏律师凭借精准的诉讼策略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为客户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一、案情回溯:签约后拒不开业,反诉返还费用
2021年底,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某商场二层商铺用于美容经营。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保证金等款项后,始终未进场装修,并以“商场二层未整体开放、不具备经营条件”为由拒绝接收场地、拒付后续租金。出租方依约发出解约通知,承租方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已付款项;出租方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解除效力、支付欠付租金及滞纳金。
二、代理策略:锁定合同依据,击破“经营风险转嫁”
邢鹏律师全面梳理签约履约全过程,从微信记录、补充协议、交房通知等证据入手,形成严密证据链,核心抗辩要点如下:
1.合同未承诺整体开业时间——承租方作为首家签约商户,对二层招商状况明知,合同亦未约定入驻率或整体开放时间,其将商业风险转嫁出租方于法无据。
2.补充协议已就现状达成解决方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开放通道以引流,承租方后续要求调换楼层系单方商业考量,不能据此认定出租方违约。
3.承租方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依合同约定,出租方发出交房通知即视为完成交付,承租方拒收且长期欠租,出租方有权解约并主张违约责任。
4.格式条款效力抗辩不成立——案涉条款经双方协商确认,不存在无效情形。
三、裁判结果:二审全面维持,客户核心诉求均获支持
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邢鹏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出租方已履行交付义务,承租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合同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承租方应支付欠付租金、装修期租金及滞纳金;出租方返还装修押金、管理费等,同时基于出租方已获违约损失填补,酌情返还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全部上诉请求被驳回。
四、典型意义:厘清“首家入驻商户”经营风险边界
本案清晰界定了商业地产租赁中“招商未满”是否构成出租方根本违约的法律标准。邢鹏律师通过精准锁定合同文义与履约行为,成功将客户从被动应诉扭转为主动反诉,最终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逾百万元,充分展现了其在复杂商事合同纠纷中的专业驾驭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