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鹏|时间:2023年08月23日|4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某地某村拆迁安置过程中,归某在不符合安置政策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的在校生证明获得安置户型一套,并领取安置补偿款等若干元。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归某因户口迁入时间晚于征收补偿政策的节点时间,提交了虚假的在读研究生证明,但其系因上学迁出户籍,在本村有责任田,征收补偿时符合规定的分户条件。在案证据证实归某在提交虚假材料之前即被认户,提交虚假材料之后签署了补偿协议,除虚假材料本身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归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归某无罪。
【办案经过】
归某一家都是农民。接受归某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到当地了解情况。通过与其家人及邻居的交谈得知,该村拆迁安置过程非常混乱。首先,拆迁安置政策没有公开张贴宣传,大部分村民都不清楚,只是听村干部说过后口口相传。其次,工作组入户与村民认定可得拆迁利益后,没有签任何书面的材料,就要求村民腾房搬走。第三,该村被拆除一年后,才与村民签安置补偿协议,且资格审核审查竟然在最后一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求村民去补证明。这样去做数百户群众的拆迁安置工作,怎么能不出问题?
同时也了解到,归某一家在认定户型后即搬走,有租房合同及房东的证明,且归某本人一直在外地工作,拆迁安置时其并不在家,没有参与,安置所得房屋一直空着没有装修。
基于前述事实及证据,我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归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未被检察官采纳。开庭时,我依据事实和证据,梳理了归某得到拆迁安置利益的过程,指出当地乡村两级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本案的关键是归某先得到拆迁利益,其后才被要求提交案涉证明,工作组并非基于被案涉证明欺骗陷入认识错误才将拆迁利益给归某,归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其不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被判无罪。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由于本案存在争议,历时一年多后,法院最终作出了归某无罪的判决。
【律师感悟】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刑事案件判决无罪的概率约为万分之六,被告人能拿到无罪判决的难度可想而知。作为律师,我在办理不少案件中都作了无罪辩护,这是我拿到的第一个无罪判决,心里感慨万千。
尽管刑法学理论及刑法都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实务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往往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去收集证据,进而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这样做似乎结果也没什么区别。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去处理的,如果对他们作有罪推定,那很容易办成冤案错案。这样的教训太多了,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妻案、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等,虽然最终翻案了,但被错判后十数年的青春时光被毁、巨大的心理创伤却是无法弥补的,呼格吉勒图甚至还丢了性命。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往往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何其难!
所幸的是,从2018年12月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有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我相信,有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