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鹏|时间:2022年03月31日|12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高某与唐某曾经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唐某因需要用钱向高某借款,并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了借钱的意思以及会还款的承诺,高某先后分五次向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5万元。之后,唐某回老家发展,二人分手。
高某向唐某提出要求还款,唐某先是推脱没钱,随后不承认向高某借过钱,并声称他也向高某转账大概6万元,比高某转给他的还多,他不欠高某钱。高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高某与唐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唐某偿还高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唐某没有上诉,本案判决生效。
【办案经过】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高某与唐某在恋爱期间,都为恋爱及共同生活有过消费支出,并多次向对方转账。这与大多数情侣谈恋爱期间的情形差不多。那最终法院为什么会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关系,并判决唐某还款呢?
原来,高某向法院提交了与唐某的聊天记录,唐某明确说是向高某借钱,等年底有钱了一定还,并且承诺的不止一次。唐某陈述涉案款项是高某基于情侣关系对他的赠予,但法院认为,在聊天记录中,唐某对5万元转款为借款的性质是认可的,并承诺有钱一定偿还,因此对于5万元为借款的性质法院予以认可。
此外,唐某还提交了他向高某转账的全部记录,目的是要证明他向高某转账的金额比5万元多,但法院认为,像10001、666、888元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金额并没有超出情侣表达爱意互相赠予的限度,这些金额应认定为情侣间互相赠予。关于唐某给高某几百元至几千元的转账,法院考虑到双方曾经交往的事实与开销状况,认为不能折抵本案的借款。
开完庭之后,我也多次跟唐某沟通,希望他能正确认识5万元款项的性质并还款,高某同意跟他调解或者和解撤诉,但唐某都拒绝了。
【律师感悟】
情侣之间分手后要求对方还钱的事情较为常见,但是应当正确区分所要款项的性质,避免因钱款的争议把当初恋爱期间的美好都破坏掉。
如果确实是达成合意的借款,那可以向对方主张,对方也有义务偿还。如果是520、1314、666、888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属于基于恋爱关系对对方的赠与,在已经转账给对方的情况下,赠与人是不能再要回来的。
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金额是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比如双方就在外就餐、购买物品、旅行费用、缴纳房租水电费等情形下支出的费用,属于恋爱期间二人正常的生活开销,一般也不能向对方主张偿还。
因此,如果情侣在恋爱期间确实有借款发生,那么欠款一方应当在分手时主动偿还,不要等闹到对薄公堂。对于恋爱期间的其他支出,任何一方都不宜向对方主张偿还或者分担,没有法律依据不说,也挺不体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