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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新证据后,二审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公司商誉保住了!

发布者:邢鹏|时间:2022年03月28日|4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2019年7月2日,B公司就租赁场地一事与G公司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B公司在G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交给G公司签署。第二天,G公司就把租赁场地交给了B公司,B公司入驻场地对原有设备设施进行拆除。

2、2019年7月5日,B公司与王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将其承租的租赁场地中的一部分转租给王某经营餐饮项目。

3、由于G公司属国有企业,在合同盖章审批流程上占用了一些时间,于2019年7月11日在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

4、之后,王某因其他原因无法经营餐饮项目,竟然以B公司在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没有取得场地承租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欺诈,并判决撤销了涉案租赁合同。

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新证据提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B公司在转租时已经取得了场地的承租权,其向王某转租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撤销租赁合同的判项,改判确认B公司与王某的租赁合同解除。


【办案经过】

我代理本案的二审阶段。

收到一审判决后,B公司简直不敢相信,明明就不存在欺诈的情形,他们与商户王某签定的租赁合同会竟然被法院以构成欺诈为由撤销。这要是传出去,公司的商誉会受到严重影响,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几经周折,B公司找到了我。

听完B公司的陈述,结合一审判决,我分析认定B公司构成欺诈是错误的,因为并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情形。在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时,虽然G公司还没有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盖章,但只是在走审批流程,涉案场地已经交给了B公司,且B公司已经进场开始拆除作业,并向G公司下属物业公司缴纳了拆除押金,B公司已经取得了涉案场地承租权。案件事实还是比较清晰的,只不过一审中B公司准备不足,提交证据不够充分,才导致了现在的结果。

基于前述分析,我认为二审阶段需提交有力的证据才有改判的可能。我建议B公司与G公司沟通,由G公司出具盖章的书面材料,说明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间以及向B公司交付涉案场地的具体情形;指导B公司收集入驻涉案场地和缴纳拆除押金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本案其他事实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撰写了上诉状,详细阐述了本案的事实以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B公司不构成欺诈。查明了事实,保住了公司商誉,B公司非常满意。


【律师感悟】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在诉讼中,证据非常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并非一句空话。如果提不出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就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本案中B公司的经历就很能说明问题,如果二审没有有力的证据作支撑,那改判的可能性也不太大。即便他们所说的都是事实,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法官怎么能相信?又怎么能仅仅依靠陈述就作出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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