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远|时间:2024年02月06日|14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1091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XXXX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XXX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远,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刑诉[202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于2023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同年XX月XX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高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中间部分省略)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在于 ,情侣之间的转账是否都可以认定为诈骗款,本案经历两次庭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金额均不认可,辩护人认为,双方之间的转账不应都认定为诈骗款,要对每一笔转账区别对待,要结合当时的情境具体分析。第二次庭审之前,被害人主动出具谅解书,司法机关主动与我方协商量刑问题并积极沟通适用缓刑。最终,当事人获得满意结果。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争议较大的案件,辩护人应首先与被告人(当事人)沟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该妥协时可以妥协,不该妥协的,不可以随意退让,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