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远律师网

用法律、热诚和实力还您公道。TEL:15763199797

IP属地:山东

高远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山东玖阔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763199797点击查看

当事人仅仅口头上不认可公证文书,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申请法院鉴定签名笔迹的真实性?

发布者:高远|时间:2022年08月25日|1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律师

被告一:鲍XX

被告二 : 鲍XX

基本案情:

说好的离婚后房产归女方(原告),离婚15年了,被告还不配合原告过户,还主张涉案房产归二被告!高远律师代理过一起不动产所有权纠纷案件,经过律师不懈努力,当事人成功要回了本来就应该归属原告的房产(涉案房产面积600余平米)。

原告与被告一于1999年登记结婚,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兄弟关系。结婚前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一拟建设三层楼房,以二被告的名义申请宅基地。获批后,原告、被告一在上述宅基地上建设了三层楼房。楼房建成后,原告、被告一在内居住。1994年、1995年,案涉房屋办理两个房产证,被告一名下的为文房产证字第0×**号,被告二名下的为文房产证字第0×**号。

2000年4月1日,案涉房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XX(2000)字第2××8号,土地使用者为被告一。后,当地土地管理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XX市鲍XX、鲍XX原住宅现转入鲍XX户下,二证合一,以存与档案。现以XX新土地证为准,土地证号XXXX(2000)字第2×**。

2000年12月5日,被告二将自身的房产份额赠与给被告一,并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但最终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00年12月26日,案涉房屋再次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证号为XXXX字第2××3号,登记二被告共有,双方各占50%。该房证一直由原告持有。

2006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离婚纠纷经XX市法院调解,达成(2006)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XX随原告生活,抚育费由原告自己承担;三、双方位于文登市的三层楼房一栋归原告鞠XX所有,其他一切财产归鲍XX所有。离婚后,原告与女儿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

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真正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案件经过: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对经过公证的赠与事实不认可,对公证文书的笔迹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对该公证书真实性有异议,但公证文书不同于普通文书,其具有更高证明力。同时结合以上分析情况,以及公证书中“鲍XX”签字与《XX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发放房屋共有权证存根》中签字并无明显差异,公证赠与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对公证书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对公证书本人签字真实性的鉴定请求不予准许。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由于证据充分,被告也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的核心证据为经过公证的赠与文书,当对方当事人对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时,必须拿出一定的证据证明该赠与文书的效力存在瑕疵,否则,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系庭审时的免证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 全站访问量

    26588

  • 昨日访问量

    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高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