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远|时间:2022年08月25日|1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律师
被告一:鲍XX
被告二 : 鲍XX
基本案情:
说好的离婚后房产归女方(原告),离婚15年了,被告还不配合原告过户,还主张涉案房产归二被告!高远律师代理过一起不动产所有权纠纷案件,经过律师不懈努力,当事人成功要回了本来就应该归属原告的房产(涉案房产面积600余平米)。
原告与被告一于1999年登记结婚,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兄弟关系。结婚前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一拟建设三层楼房,以二被告的名义申请宅基地。获批后,原告、被告一在上述宅基地上建设了三层楼房。楼房建成后,原告、被告一在内居住。1994年、1995年,案涉房屋办理两个房产证,被告一名下的为文房产证字第0×**号,被告二名下的为文房产证字第0×**号。
2000年4月1日,案涉房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XX(2000)字第2××8号,土地使用者为被告一。后,当地土地管理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XX市鲍XX、鲍XX原住宅现转入鲍XX户下,二证合一,以存与档案。现以XX新土地证为准,土地证号XXXX(2000)字第2×**。
2000年12月5日,被告二将自身的房产份额赠与给被告一,并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但最终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00年12月26日,案涉房屋再次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证号为XXXX字第2××3号,登记二被告共有,双方各占50%。该房证一直由原告持有。
2006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离婚纠纷经XX市法院调解,达成(2006)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XX随原告生活,抚育费由原告自己承担;三、双方位于文登市的三层楼房一栋归原告鞠XX所有,其他一切财产归鲍XX所有。离婚后,原告与女儿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
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真正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案件经过: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对经过公证的赠与事实不认可,对公证文书的笔迹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对该公证书真实性有异议,但公证文书不同于普通文书,其具有更高证明力。同时结合以上分析情况,以及公证书中“鲍XX”签字与《XX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发放房屋共有权证存根》中签字并无明显差异,公证赠与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对公证书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对公证书本人签字真实性的鉴定请求不予准许。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由于证据充分,被告也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的核心证据为经过公证的赠与文书,当对方当事人对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时,必须拿出一定的证据证明该赠与文书的效力存在瑕疵,否则,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系庭审时的免证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