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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诈骗、盗窃数罪并罚恶性刑事案件实例研究

发布者:高远|时间:2024年02月04日|10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山东省XXX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文化,原系XX公司员工,户籍地和捕前住址均为山东省XXX.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张纳纳、高远,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检察官助理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张纳纳、高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具体细节省略)。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XXX限制减刑。

三、责令被告人XXX退赔被害人XXX近亲属人民币XXXX元、被害人XXX人民币1286907元、被害人XXX人民币XXXX元、被害人XXX和XXX人民币XXXXXX 元、被害人XXX民币XXXXX元、被害人XXX人民币XXXXX元。

四、已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木柄铁锤、剪刀、水果刀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2、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涉嫌数罪,全部系重罪,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可以对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从宽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较大。接手本案之后,辩护人深入研究细节,积极寻找突破点,同时与被害人家属反复、积极、长期沟通,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

3、此类案件处理建议:遇到恶性刑事案件,切不可自暴自弃、草草收场,应积极争取,从每一个细节入手,要善于捕捉机会,采取最优刑辩方案,最终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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