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燕龙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家事篇28:身份信息被冒用“被结婚”,婚姻关系不成立

发布者:曹燕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907人看过


问:身份信息被冒用“被结婚”,婚姻关系不成立

【案情】

20004月,某某与男友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借出嫁外省的表姐周某的身份证以某的名义与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所用的照片仍然是某某本人照片,之后某与某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初,表姐某欲回乡买房,被告知婚姻登记信息有误不能贷款,才得知18年前自己的身份信息被某某冒用于结婚登记。


答:现实生活中存在“被结婚”现象,例如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究其根源,大多是因原婚姻登记系统不完善,尚未加入全国联网,结婚登记人为审查不严所致。多数“被结婚”受害人,对自己是婚姻当事人并不知情,但错误的婚姻登记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情形,而结婚登记错误又不属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1052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因此,主张婚姻登记错误的一方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不过,在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权利救济。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为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提供了依据,避免“被结婚”受害人陷入无法寻求权利救济的困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