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燕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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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篇27:净身出户虽约定,夫妻外债不能免

发布者:曹燕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544人看过


问:夫妻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吴某因从事个体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其妻张某在申请单上的“主要亲属”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楚某作为担保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吴某未按约还款,楚某于2019年10月全额代偿了贷款本息。之后,楚某将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代偿款。张某却以其与吴某已于2019年2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为由,拒绝偿还。


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是“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认的是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以主要亲属身份对吴某的借款进行了签字确认,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 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 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对债务归属作了约定,但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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