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登记结婚,但是已生子,男方给的彩礼怎么处理。
【案情】
钟某(男)与黄某(女)于201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十天后订婚,不满一个月即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黄某未达到法定年龄未领结婚证,同年年底生育一子,次年3月开始分居。期间,钟家给付张家彩礼82.6万元、黄金3两等物品,还办了18桌婚宴,给了128条香烟。黄家则以木质家具(价值19.8万元)、床上用品等物品作为陪嫁。因双方和好无望,钟某及其父母以负债支付彩礼为由,起诉黄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82.6万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当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