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廖先生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承包了上海市杨浦区某处脚手架项目,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然而,廖先生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工作,被告迟迟未能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于是廖先生委托李秀华律师向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 361,450 元;2.判令被告偿付以 361,45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5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 LPR 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承揽款 361,450 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以361,45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5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