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施工承包补充合同,约定东、西半幅工程分别按审定造价的10%和1%上缴管理费,并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案涉工程于2011年底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因项目超概算,财政评审迟迟未完成。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21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发包人某事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公司进行鉴定,认定工程价款为877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及各项费用后,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629万余元及自2012年1月1日起算的利息,驳回对某事务中心的诉请。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邱斌律师作为某工程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有三:其一,一审在鉴定金额基础上再次扣除东、西半幅管理费共计30万余元,是否构成重复扣除;其二,某工程公司主张的包含柴油费、材料款等在内的57万余元已付款,是否应予认定;其三,案涉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某工程公司关于“背靠背”条款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报告的下浮金额已对应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比例,一审重复扣除有误,予以纠正;关于57万余元已付款,因缺乏银行转账等直接证据,不予认定;关于利息,虽“背靠背”条款无效,但双方对付款时间并非没有约定,综合考量工程交付时间及合理结算期间,酌定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算。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工程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660万余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算的利息,驳回其他诉请。
【律师价值】
邱斌律师在二审中精准识别一审判决在工程款计算上的逻辑错误,通过对比鉴定报告明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重复扣除管理费的失误,为当事人挽回30万余元损失。同时,针对利息起算点,邱斌律师深入剖析“背靠背”条款效力与付款时间约定的关系,提出结合工程交付与合理结算期间确定利息起算点的抗辩策略,最终促使二审法院将利息起算时间延后五年,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利息承担成本,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研判与庭审辩论能力。
邱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