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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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斌律师亲办案例:建筑工地九级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邱斌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4日 162人看过 举报

2026-09-0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在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岗位,工资按日计算。用人单位未为当事人缴纳工伤保险。当事人在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意外受伤,造成足部多处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合计住院34天,部分医疗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垫付,单位仅垫付少量医疗费,住院期间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也未支付护理费用。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劳动关系确认产生争议,经过民事诉讼程序,生效裁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当事人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双方就工伤赔偿协商未果,当事人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工伤待遇。
本案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劳务公司经仲裁委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
办案要点
前置程序夯实基础: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难点在于劳动关系认定。本案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顺利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后续工伤待遇仲裁奠定全部事实基础。
工资标准举证核算:当事人属于工地务工,按日计酬,无完整月度工资流水。律师结合日工资标准,按照法定计薪天数折算月工资,该工资标准被仲裁委采信,作为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
未参保全部由单位担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实施办法,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各项待遇逐项对应法规:结合伤情对照工伤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依据省级文件标准核算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九级伤残对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满视为劳动关系终止,依法支持两项一次性补助金。
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代理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缺席裁决用人单位向当事人支付以下款项:
当事人自行垫付的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住院护理费;
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驳回当事人其余仲裁请求。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用人单位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双方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生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启示
建筑劳务用工中,用人单位不为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属于常见违法情形,一旦发生工伤,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直接由用工单位承担。
工地务工人员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工伤后,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置关键步骤,要注意保存工友证言、工地工作记录、工资结算凭证等证据。
工伤案件赔偿项目多,包含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伤残补助金等,每一项均有法定计算标准,应当结合伤情、伤残等级、地方工伤保险法规逐项计算,保障劳动者应得全部权益。
用人单位拒不到庭、消极应诉不代表劳动者诉求必然落空,仲裁机构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邱斌律师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九江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行业规范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秉持勤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9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综合咨询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1360420********95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