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矿山井下作业岗位从业人员,入职某建设分公司,用人单位以较低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当事人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当事人受伤前实际工资收入显著高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
当事人就工伤赔偿事宜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先行提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委托邱斌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缴费基数不足产生的待遇差额。
代理难点
本案为一级伤残且完全护理依赖,法定赔偿总金额高,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差距较大,待遇差额部分需要由单位承担,双方分歧巨大。
一级工伤案件存在劳动关系保留、伤残津贴、长期护理费等持续性待遇,若判决结案,后续将产生长期履行风险,伤者存在执行回款周期长的现实困境。
伤者身体状况差,诉讼周期过长不利于伤者及时获得资金用于后续护理与生活开支。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邱斌律师梳理工资流水、工伤认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仲裁裁决书等全套证据,明确当事人实际工资标准,完整核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缴费基数不足对应的赔偿差额,依法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调解。代理人一方面向用人单位释明工伤法律规定,说明单位低基数参保应当承担待遇差额的法律责任,充分说明本案判决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结合伤者现实处境,兼顾赔偿款项快速落地的现实需求,参与多轮协商谈判。
经多方沟通,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保留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已经承担伤者住院期间相关费用之外,另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调解款。部分款项调解前已经支付,剩余款项当庭付清,当事人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结果
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用人单位合计支付调解款项,款项全部履行到位,当事人快速拿到赔偿款,用于后续护理、医疗及家庭生活,案件圆满解决。
案件启示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重等级工伤案件,除了争取法定赔偿金额之外,也应当考量伤者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调解机制,在合法前提下实现赔偿款项快速到位,避免漫长诉讼与执行周期,最大化维护工伤职工生存权益。
邱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