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A劳务公司(下称“我方当事人”)以案外人名义,与央企B建工集团下属九江国际金融广场项目部达成口头及书面协议,承接该项目A区全部钢管脚手架拆除工程。
施工范围:含双排架、满堂架、防护棚等全部钢管脚手架拆除、清理、转运及装车。
计价方式:钢管按360元/吨、扣件0.2元/个、顶托0.3元/个、钢笆片1.0元/个(均含税)。
工期要求:2017年10月25日前完工并退场。
项目于2020年6月完工并通过项目部验收,但因整体工程停工,结算一直搁置。经我方当事人多次催告,2023年7月10日,项目部与我方完成《分包工程完工总结算审核表》,共同确认最终应付工程款人民币412,473.56元。然而,B建工集团以“签字人员无公司授权、所盖资料章无效”为由拒绝付款。2024年10月,我方当事人委托邱斌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LPR利息。
二、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
我方当事人借用第三方资质签约,合同是否无效?结算文件效力
无公司公章、仅有资料章及项目人员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作为付款依据?诉讼时效与利息
工程完工多年,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三、代理思路与庭审要点(邱斌律师)
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
援引《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借用资质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双重论证
签字人员周某系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李某为项目商务经理,均负责分包结算,构成职务行为;
项目资料章长期用于同类文件,且对方未举证存在他人施工或二次结算,形成表见代理。
反驳被告抗辩:“资料章伪造”“个人行为”缺乏证据,且与已确认事实矛盾,申请公章鉴定无实质意义。利息起算点
双方于2023年7月10日完成最终结算,被告应自次月付款。现我方仅主张自起诉之日(2024年10月14日)起按一年期LPR计息,符合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应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邱斌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B建工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12,473.56元 及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4元,由被告承担。
五、案例价值
代理亮点:在合同无效、印章瑕疵、时效抗辩等多重不利因素下,邱斌律师通过“折价补偿”原则、职务行为认定及利息计算策略,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工程款。
风险提示:建筑企业应规范项目印章管理,明确授权;劳务分包方需避免借用资质,及时固定结算证据,防范履约风险。
邱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