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都存在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问题,原则上是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一方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同样适用这样的规则,但是存在部分变化。1.在标的物试用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负担,因为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试用期,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即实际上并未交付,买受人仅仅是试用,而不是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而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出卖人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2.当买受人一方拒绝购买试用标的物时,买受人负有返还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这时,如果是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而返还不能,买受人应当对出卖人负赔偿责任,赔偿标的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