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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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的一般性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48人看过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特约,是指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或者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特别约定。这种特约一般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的买卖不适用这种方法。所有权保留,既是买卖合同的特别约定,也是一种担保物权。从担保物权的角度解释,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担保物权。所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关于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约定,就是所有权保留,既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特别约定,也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为保护自己的价款债权而设置的物权担保,用保留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对债权进行担保。所有权保留的担保物权,可以进行担保物权的登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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