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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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使用费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76人看过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试用买卖合同,按照其本来的含义,就是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在试用期限,买受人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在试用期限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就是试用,而不是购买。对于试用期限买受人对试用的标的物是否需要缴纳使用费,确定试用期限使用费缴纳规则是:1.依照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约定缴纳使用费的,应当缴纳使用费,约定不缴纳使用费的,不缴纳使用费。2.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确定为不缴纳使用费,因而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缴纳标的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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