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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35人看过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购买还是拒绝购买试用的标的物享有选择权,决定购买该标的物,或者拒绝购买该标的物。该权利属于买受人,他人不得干涉。出卖人认可的意思表示就是选择权的行使。该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买受人虽然未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即未作出购买该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认可:1.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后未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既不表示购买,也不表示拒绝购买的,视为认可购买该标的物,且标的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应当履行买受人的义务;2.买受人对试用买卖的标的物支付部分价款,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应当履行其义务。买受人同意购买标的物或者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在试用期限买受人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的,该买卖合同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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