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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从随主原则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35人看过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当交付的标的物有主物和从物之分时,主物与从物只有一个不符合约定,另一个是符合约定的,关于解除的效力范围怎样确定,本条规定的规则是: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有关的主物和从物部分一并解除。2.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只能解除合同的从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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