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当交付的标的物有主物和从物之分时,主物与从物只有一个不符合约定,另一个是符合约定的,关于解除的效力范围怎样确定,本条规定的规则是: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有关的主物和从物部分一并解除。2.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只能解除合同的从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