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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标的物孳息归属(买卖合同利益承受规则)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82人看过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利益承受,也叫买卖标的物孳息归属规则,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前后所生孳息归纳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规则。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前后所生孳息的归属,即利益承受,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密切相关,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即权利归谁所有,利益和风险就归谁享有或者负担。标的物的孳息,是指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收益,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买卖合同利益承受中的孳息,主要是天然孳息,但是也包括有些法定孳息。前者如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后者为买卖正在出租房屋的租金。利益承受的规则是: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如买卖牲畜,在交付之前出生的幼畜,归出卖人所有。2.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如交付之后的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归买受人所有。3.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不适用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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