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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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13人看过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情形。对此,关键在于买受人的态度,即买受人是否愿意接收多交的标的物。买受人既可以接收多交的标的物,也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选择权在于买受人:1.买受人选择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对多交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的价格计算并支付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2.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将多交付的标的物取回,取回标的物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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