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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约定买卖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回收义务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518人看过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出卖人负有回收义务,有两种情况:(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收;(2)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应当回收。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不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回收义务人有约定还是无约定,回收的义务人是出卖人,而不是买受人。当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由出卖人承担回收义务,出卖人既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回收。回收标的物的费用,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负担,因为出卖人是负责回收的义务人,理应由其承担回收标的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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