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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 同效力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497人看过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  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总则编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 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此,究竟应当如何 确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 规定。 与第61条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负责人,在订立合同时超越权限,对于这种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主要的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如果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这个相对 人就是非善意,订立的合同就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 以此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对人不知 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为善意,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以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该合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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