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 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受民法典总则编第171 条拘束,未被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就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规 定的规则是,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尽管被代 理人没有明示表示追认,但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予以受领的,就以被代理人的实际行为, 表明他已经接受了该合同订立的事实,并且承认其效力,因而视为被代 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该合同,被代理人应当承受 法律上的后果,负担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对此,被 代理人不得再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也不得对该合同 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