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 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登记离婚的程序是: 1.申请。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1)本人 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 查。审查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调解和说服教育的过 程,使当事人尽可能地进行慎重考虑,挽救那些还有和好可能的夫妻。 审查的过程是:第一,对当事人离婚的意愿进行审查。婚姻登记员应当 分别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进行笔录,笔 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主要是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是否达成一致意 见,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况。第二,查验离婚申请材料。最主要的是对 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审查 材料是否有缺失、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对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是否合 理等。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 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经过冷静期 后,当事人申请离婚证的,应当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其登记的其他事项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