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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12人看过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 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个人和社会都有深 远的影响。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很多人在作出离婚决定时并不十分 理智,冲动、草率地离婚,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子女利 益。近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很多离婚案件的纠纷存在化解的可能 性。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反省期、离婚熟虑期,分为登记离婚冷静期和 诉讼离婚冷静期。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 事人自愿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 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2]诉讼 离婚冷静期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向双方分别送达《离婚 冷静期通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离婚。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诉讼离婚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诉讼离婚冷静期 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之所以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而没有规定诉讼离婚冷静期,主要是 因为:第一,离婚进入司法程序,说明双方已经深入思考离婚的问题, 冲动离婚的可能性较低,如果再设置冷静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第 二,诉讼本身需要一定期限,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 冷静思考,能够达到冷静期的效果,因而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的紧 迫性、必要性没有在登记离婚程序中那样迫切;第三,虽然实体法上没 有规定诉讼离婚冷静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 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在程序上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情 况设置离婚冷静期,与实体法上规定诉讼冷静期效果相当。  我国规定的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则是:(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 除婚姻关系。(2)离婚冷静期是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 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 回离婚登记申请。(3)在30日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 解除婚姻关系。(4)在后一个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 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冷静期内夫妻关系没有解除,所以夫妻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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