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 执业资质:1341220**********

  • 执业机构: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诺迟到及效果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32人看过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 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 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 该承诺有效。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承诺迟到及效果的规定。 承诺迟到,是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 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了承诺期限。承 诺迟到和逾期承诺不同,逾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也已经超 出了承诺期限。 非因受要约人原因的承诺迟到,须具备以下要件:(1)受要约人 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2)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 (3)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不是由于受要约人的原因,而是因 邮电局误投、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造成承诺迟延到达。 66 非因受要约人原因的承诺迟到的法律效力是,原则上该承诺发生承 诺的法律效力,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 的,不发生承诺的效力。承认这种承诺迟到发生承诺效力的原因,是因 为这种承诺的迟到不能归责于受要约人,受要约人相信他的承诺能够及 时到达,并使合同成立。善意受要约人基于这种合理的信赖,可能已经 为合同的履行作出了准备。不过,承诺迟到毕竟是事实,要约人有权表 示拒绝,如果在接到迟到的承诺时就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 不接受该承诺的,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选择,使承诺不发生法律 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