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 35 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宣 布取消该项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撤销与要约撤 回的区别在于,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可能已经作了 承诺和履行的准备,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可能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要约撤回没有这样的问题。 鉴于要约的本质要求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允许随意撤销的传统观点, 本条在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的同时,规定了以下限制性的条件: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就意味着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允诺在承诺 期限内要约是可以信赖的。在承诺期限内,发生不利于要约人的变化, 应当视为商业风险;也意味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和 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只要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即 便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但受要约人可能已经在为履约做准备,待准 备工作就绪后再向要约人承诺,订立合同。因此,在承诺期限内,不得 撤销要约。(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当然就不可以撤销, 如在一定时间内不可撤销的,根据交易习惯等可以认为标明“保证现货 供应”“随到随买”等字样的要约,就是不得撤销的要约。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 备工作,判断标准是:(1)要约中没有承诺期限,也没有通过其他形 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36 的,如要约使用的言辞足以使受要约人相信,在合理的时间内,受要约 人可以随时承诺而成立合同;(3)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 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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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生效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