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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生效时间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53人看过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 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 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 要约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生效时间的规定。 

 要约人行使要约撤销权,应当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之前作出。如果发生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之前或者收到要约的同时 到达,为要约撤回。如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通知,即使承诺通知仍 然在途中,要约人撤销要约无异于撕毁合同,要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本条规定的要约撤销生效时间的具体要求是: 1.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即仍然采取知道主义,且 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知道。 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在承诺之后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才到达受 要约人的,就不再是要约撤销,而是违约行为,因为要约已经承诺,合 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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