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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00人看过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 一条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撤回的规定。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约生效之前,宣告收回 发出的要约,取消其效力的行为。要约撤回也是意思表示撤回,因此规 定适用总则编第141条关于意思表示撤回的规定。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要约撤回的通知不应当迟于受要约人收到要约的时间,才不至于使 受要约人的利益受损。以语言对话方式表现的要约,由于是当事人当面 进行订约的磋商,要约一经发出,受要约人即刻收到,因而对话要约的 性质决定了是无法撤回的。由他人转达的语言要约,视为需要通知的形 式,可以撤回。 以电子数据形式发出的要约,因其性质,发出和收到之间的时间间 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难以撤回。因为要约人的要约撤回无法先于或 同时与要约到达收件人。 要约撤回只能是非直接对话式的要约和非电子计算机数据传递方式 的要约,即主要是书面形式的要约。为了使后发出的要约撤回通知早于 要约的通知或与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应当采取比要约 更迅捷的送达方式。 要约撤回符合要求的,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视为没有发出要约, 受要约人没有取得承诺资格。要约撤回的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33 的,不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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