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 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要约生效,是指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对 要约人及受要约人都发生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发生拘束力,不得 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者扩张。(2)受要约人在要约 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按照总则编第137条的规定,我国的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采用到达主义的理由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 30 的约束力不仅针对要约人也针对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在 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的要约,在要约脱离要约人 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不可能知悉要约的内容。如果采取发 信主义,受要约人还不知道要约的内容,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对受要约人 是不合乎情理的。只有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要约才生效,要约人才能 够对此要约针对变化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及时地撤回、撤销,既不负法 律责任,也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或者危及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