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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19人看过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 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 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邀请的规定。 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也称为邀请要约,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 是订约的准备行为。(2)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而要 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方当事人获得了信息,从而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 要约。(3)要约人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 约,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人带来任何义务,相对方发出要约也并不 是因为要约邀请赋予了其资格。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 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都是要约邀请,因而具有这些 形式的意思表示都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在这些形式的意思表示中,只有商业广告和宣传才有特例,即在一 般情况下,它们是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具备了要约的 要件,即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就构成了要约。因此,这样的广告和宣传构成要约, 产生要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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